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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案件1350件 标的超8.6亿元

2025-12-18 10:27:19今晚报

  12月17日,记者从三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三中院自依法履职以来,妥善审结财产保险纠纷1350件,诉讼标的金额超8.6亿元。会上,新闻发言人发布了《财产保险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2019年至2021年收案数量增长至峰值,2022年后逐年回落,结案率稳定在99%以上。”新闻发言人介绍,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案件数量呈现曲线波动特征。其中,传统案由主导地位凸显,新型业态阶段性涌现。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收案占比70.59%,争议焦点集中于定损金额、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等传统焦点。此外,二审案件调解潜力大,对多元解纷有较高需求。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多主体应加强联动协作。

  在发布的《财产保险纠纷审判白皮书》中,三中院介绍了构筑协同共治的保险法治环境的司法举措,聚焦财产保险类案件特点及治理建议,分析了各类财产保险纠纷存在的审理难点,并从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第三人等角度提出针对性建议,助力财产保险重点领域持续向好发展,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自身原因导致损失 应承担不利后果

  陈某为其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其间,陈某报案称该车辆因暴雨涉水损坏。某保险公司在线处理该起事故,未派人员现场勘查。陈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损失。法院在委托鉴定前明确告知,因陈某自己原因导致车辆变卖无法复勘、残值不全或其它原因不能证明实际维修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此后,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书,保险公司却对此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是否因涉水造成车辆损失及损失金额。根据陈某提供的车辆涉水照片,水位线并未没过案涉车辆排气管,仅凭现场照片无法判断案涉车辆是否受损。鉴于涉水损失常具有隐蔽性,难以通过事故现场照片作出直观判断,故在缺乏残值的情况下,无法查明车辆损失与案涉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且陈某在双方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进行二次维修,并在明知需要提供更换残值的情况下,没有保留残值,进一步加大了查明事实的难度,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陈某自行承担。

  酒后驾车逃逸 保险公司免责

  男子曹某东通过电话在乙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商业险。乙保险公司电话告知曹某东“如出现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后逃逸等违法行为,保险不予赔付。”投保后,曹某东收到商业险保单。保险期间,曹某浩醉酒后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曹某浩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东代曹某浩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后,向法院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浩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乙保险公司主张免赔,能够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即可。乙保险公司在投保电话中告知了投保人相关免赔范围,通话时间为订立保险合同当日,结合通话内容可知系先通话后出单,通话内容中“温馨提示”部分明确列举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等免责情形,并提示“其他保险条款拿到保单后仔细阅读”。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保险合同磋商订立过程系通过电话方式完成,并非面签,乙保险公司采取的提示方式并无不当,能够认定已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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