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合同未约定视为不收取
2025-03-06 12:18:34今晚报
只要建在小区里的房子都需要交物业费吗?房产性质和用途与交物业费有关系吗?在日常生活中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二者相辅相成。那么,物业服务辐射区域内的所有房屋,都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吗?
2020年,津南区某小区业主大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津南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上述合同中未约定公建用房的物业费用标准。该小区在公建预留地建设一处专为小区供热的锅炉房(300平米左右),目前该锅炉房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
2015年起,由于供热片区划分,上述锅炉房的一部分作为换热站由供热公司管理使用,区政府相关部门不向供热公司收取费用。2024年,某物业公司将该供热公司起诉至津南法院,要求供热公司作为该换热站的使用者,应给付物业管理费用。供热公司辩称,其非换热站业主,且换热站属于公建房性质,目的是为整个小区供热,属于业主共有,不应交纳物业费用。
经审理查明,虽然供热公司使用并管理的换热站坐落于案涉小区,但其目的是为案涉小区提供供热服务,且该建筑性质至今仍为公建房。在《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未对小区配套公建房收费事宜予以约定,应视为不收取物业费。因此,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后某物业公司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