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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抵押岳父车 法院:返还!

2025-02-08 12:33:30今晚报

  以车辆或其他小型动产质押借款,是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子女可以用父母的车作抵押吗?签了《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抵押就有效吗?近日,本市宝坻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2023年10月的一天,王乙(女)驾驶父亲王甲的轿车到洗车店洗车时,张某将该轿车从洗车店中开走。后王乙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调查民警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调查期间民警多次协调张某向王甲归还该车,但张某拒不返还,故王甲依法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审理。

  庭审中张某称,“车已经被我卖了,这辆车是王甲买来给女儿结婚的嫁妆,后来女儿王乙和姑爷赵某两个人把车抵押给我,从我这儿借走5万多元,我们已经签了《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了,我有权卖车!”

  本案中,张某辩称涉诉车辆系王甲买来给女儿王乙结婚的嫁妆,女儿王乙和姑爷赵某两个人把车抵押给他,但其就所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张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赵某并非涉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无权将涉诉车辆质押给张某。张某在和赵某签订《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时明知车辆产权人并非赵某,仍将涉诉车辆作为质押物,并非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对张某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法院确认张某对涉诉车辆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张某应将涉诉车辆返还王甲。

  法官说法:

  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涉及的重点法律关系是质押法律关系。质权,又称“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出质人提供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上享有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可就质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与债务人不一定是同一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订立质权合同;其次,交付质物。也就是说,质权人签订完合同并不当然取得质权,只有出质人或第三人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时,质权人才取得质权,合法占有质押物。

  本案中,张某扣押案涉轿车的前提是需要对轿车享有质权,但是与赵某订立合同只完成了设立质权的第一步,第二步——交付质押物并没有完成。因此,张某尚未取得质权。

  为保护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质权人和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赵某将王甲的车质押给张某,但张某在签订质押合同时,明知该案涉车辆不归赵某所有,仍将涉案车辆作为质押物,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质权。

  综上,本市宝坻法院判定张某不具有质权,没有占有小轿车的合法依据,其直接开走他人汽车,属于无权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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