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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停运汽修厂作伪证 法院首开罚单

2025-02-07 19:38:10今晚报

  眼下网约车普及,停运损失案件大幅增长。汽车修理厂虚开维修证明的现象屡禁不止,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严厉打击此类现象,维护司法活动秩序,近日,滨海新区法院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对汽车修理厂虚开维修时长证明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开出首张罚单。

  2024年8月16日,网约车司机孟某驾驶津AA***26号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孟某将对方当事人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停运损失6825元。原告孟某向法院提交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维修证明:津AA***26号车辆于2024年8月16日进店定损维修,至2024年8月30日维修完工提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到,孟某曾于2024年8月12日驾驶同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在该案件中,原告孟某向法院提交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维修证明:津AA***26号车辆于2024年8月12日至18日定损维修。但孟某提交的网约车平台运营流水显示,津AA***26号车辆于2024年8月12日至16日期间、8月28日至8月30日期间均有运营流水,其实际停运期间为2024年8月17日至8月27日。

  由此可以看出,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两份维修证明记载的维修时间,均与原告孟某实际停运时间不符。因此,可以认定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了伪证。承办法官分别询问原告孟某以及某汽车维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二人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并表示认识到错误,愿意接受处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对原告孟某和某汽车维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作出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原告孟某处以1000元罚款,对杜某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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