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改运营车 要及时变更保险条款
2026-02-27 16:18:52今晚报
眼下,一些私家车注册网约车,参与运营活动。但是,车主并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条款,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就保险理赔问题产生纠纷,近日,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去年6月份,市民曹某某驾驶机动车沿北辰区潞江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洛河道交口左转时,与驾车沿潞江东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方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过交管部门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某的车辆需要进行维修,由于车辆在维修期间方某无法正常使用,需要乘坐出租车出行,因此,方某产生了1.7万余元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因协商未果,方某将车辆驾驶人曹某某以及其投保的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北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被告曹某某注册网约车进行运营,导致私家车的危险系数明显增加,且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曹某某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承办法官介绍,保险公司在答辩中提出曹某某的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曹某某则认为,车辆只是偶尔参与顺风车运营,并非营运性质,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后经调查发现,曹某某半年里营运接单超2000单,日均接单超12单,已经在性质上远超了私家车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据此,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被告曹某某承担方某的替代交通费用1.7万余元。
■ 温馨提示:
本案是一起因改变车辆营运性质而导致无法理赔的典型案例。随着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已成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增加家庭收入,部分私家车也注册账户参与营运活动。这种“非营运”登记,实际“营运”使用的情况普遍发生,导致车辆使用风险与投保基础严重偏离,相关保险纠纷频发。因此,厘清此类情形下的保险责任问题至关重要。
在本案裁判中,法官严格依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审查车辆在平台的接单记录等客观数据,准确认定被保险人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运营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履行通知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商业险范围内免赔,损失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该判决结果对有效引导投保人诚信守约、勿存侥幸心理,对社会公众规范用车行为、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构建诚信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和积极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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