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定金后又反悔 双倍返还不容商量
2025-09-03 15:33:03山西法治报
在不动产交易活动中,定金合同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重要方式,对维护交易稳定、制裁违约行为具有关键作用。然而,当交易标的物涉及农村宅基地等特殊性质房产时,合同的效力与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便常常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近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2月,被告决定将某房产对外出售,原告看房后决定购买并当日支付被告定金2.3万元,后原告携带剩余房款与被告交易时,被告反悔不愿意将房产转让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定金罚则,诉至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就具体的履行时间进行约定,并在2023年2月转给被告定金后,告诉被告需要等原告配偶回来后去找被告交剩余房款。2023年3月,原告同其配偶多次前往被告家商量交易房产的事情,遭到被告拒绝。被告单方面毁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被告则认为,涉案房产涉及宅基地,不经村集体同意是无效的,同意返还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看到被告发布的售房信息后,便与被告联系就购房事宜达成一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缔约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原告前往被告处完成购房合同时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请求返还定金情形,应视为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合同已于起诉状送达被告时解除,依据定金罚则,被告应依法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6万元。
法官说法
定金具有明确的债权担保性质,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交易时,请注意保留相关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