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 谁来担责?
2025-06-24 10:09:58今晚报
未成年人的安全是多方责任的集合体,家长、学校和社会必须共同关注。近日,宝坻法院通过一则涉未成年人的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林林、张张(均为化名)在C小学读五年级。2023年12月21日下午课间,在C小学卫生间门口,张张将林林绊倒,导致林林受伤。林林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就诊,诊断为创伤性牙脱位以及口腔黏膜开放性损伤。此后的半年中,林林三次去往医院复诊。在林林治疗过程中,张张的母亲刘女士为林林支出医疗费、挂号费共计2814.97元。林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张、刘女士、C小学给付林林的经济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691.05元。
林林认为:张张故意绊倒林林,致林林身体受伤,侵害了其人身权。本案系张张过错引起,对林林的损失,张张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林林与张张均为未成年学生,事情发生在C小学中,学校对本案的发生亦应该承担责任。
张张和母亲表示:林林受伤后,C小学并未及时尽到教育及管理职责,对林林所受伤情并未加以重视,而张张和母亲已积极向林林履行给付医药费义务,并且林林自身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不应再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主张:一方面,学校的安全制度齐备,班主任老师对学生定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事发时学校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另一方面,本次事故中,两个孩子发生嬉戏的地方是厕所,属于隐私空间,学生家长不应对学校的管理进行苛责。此外,在林林受伤后,班主任第一时间与双方家长联系,及时将林林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且在事发后到林林家里慰问,对此次纠纷进行了调解,故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张张已年满8周岁,对于事物已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于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但其将林林绊倒致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事发时张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刘女士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小学安全教育职责履行并未完全到位,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相关情形,法院确定刘女士、C小学对林林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的合理部分分别承担90%、10%的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林林在此次事故发生中存在过错,其不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共同守护。本案中,张张的行为暴露出未成年人规则意识与风险认知的不足,而学校在安全教育中也需进一步细化管理细节,避免因“隐私空间”的认知误区忽视潜在风险。未成年人保护是一场“多向奔赴”的守护,唯有家庭尽责、学校尽心、社会尽力,才能为孩子筑牢安全防线,让成长之路始终洒满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