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没占着 还吃了“哑巴亏”
2025-02-25 12:41:13今晚报
明明知道交易的轿车不能过户,男子还执意购买,只因为便宜。不想,原车主“上门”索要,并为此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返还车辆及钥匙,男子因贪便宜吃了“哑巴亏”。
“车新价低”诱惑购买人
李飞(化名)因生活所需欲购置车辆,怎奈囊中羞涩迟迟未买得心仪车辆。某天,李飞在朋友处偶然得知王达(化名)有意出售车辆,性价比极高。经了解,王达要出售的车辆九成新,刚行驶了不到三千公里,自称是从生意伙伴处抵账得来,因急需用钱所以低价出售,但登记车主是外地人联络不便,无法配合办理过户。李飞虽心有顾虑,但在王达的鼓动下,未能抵挡住“车新价低”的诱惑,最终付款购车。几天后,一个自称孟凡(化名)的人给李飞打来电话,称是李飞购买车辆的所有人,要求返还车辆。李飞认为自己支付了购车款,就是取得了车辆所有权,且孟凡口说无凭,李飞拒绝了孟凡的要求。
明显低于市价非善意取得
孟凡向宁河法院对李飞提起返还原物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飞明知案涉车辆无法过户,仍然从他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购买案涉车辆,清晰知晓双方交易存在风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孟凡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材料可以证明其系案涉车辆所有人。李飞相对于孟凡而言系无权占有人,孟凡有权要求李飞返还车辆。最终依法判决李飞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孟凡返还车辆及钥匙。
法官说法:仔细审查 莫贪便宜
二手车因价格优惠往往受到大众欢迎,但是随着二手车交易数量的增多,来源不明、权属登记复杂的低价车充斥于二手车市场,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呈现出高发态势。部分消费者在购买机动车时存在侥幸心理,想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金额购买车辆,认为只要交付价款占有了车辆就可以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从非正规渠道购买来源不明、手续不全的机动车虽然可以使用,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当原车主出现并主张权利时,对买受人来讲会存在归还车辆的法律风险。法官提示,在购买二手机动车时,不仅要仔细甄别车辆的外观和配置情况,还要审查车辆的权属登记信息,不要为了贪小便宜购买手续不齐全的低价车辆,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