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殊含义转账均系赠与
2025-02-17 16:17:02今晚报
情侣交往期间,经济往来频繁且复杂,常涉及借款、赠与等多种性质的资金往来。恋爱期间一方因保护自身财产起草借条后仅要求另一方按手印,这份借条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情侣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能否全部认定为借款?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了一起昔日情侣借贷案件。
阿强与小美于2023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5月初分手。双方在交往短短半年多的时间里经济往来频繁,数额在十几元至几万元不等,转账次数超过100次。在双方的经济往来中,有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小美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房贷等原因向出借人阿强借款28.87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借款利息为月息1.5%。借款人现已经通过现金(或其他渠道)的方式收到了上述借款。”借条另约定了其他违约条款,借条尾部特别注明“以双方按手印生效”。双方分手后多次协商未果,阿强持仅有小美按手印的借条呈讼法院,要求小美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28.87万元并支付利息。小美辩称从未向阿强签署借条,二人交往期间的共同花费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小美从未事后追认过案涉款项性质系借款。
意思表示明确借贷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4月22日,阿强向小美转账的金额从18元至3万元不等,共计146384.14元。阿强主张现金出借款项共计160800元。法院围绕阿强和小美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作出如下分析:首先,从借贷合意看,阿强持有的借条已明确约定了借款主体、出借主体、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息的基本条款,该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特征,借款手续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故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阿强与小美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次,从合同订立看,阿强持有的借条明确约定“按手印生效”,且在小美姓名处存在手印,故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虽二人系情侣关系,小美否认借条真实性但不申请司法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借条中手印非其本人所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特殊含义转账不予支持
因二人恋爱及分手后存在多次转账或现金往来,款项用途各异,且该数额与借条载明数额无法一一对应,法院对款项性质分别予以认定。比如,阿强因小美无钱吃饭、购物、偿还信用卡等其他生活用途向小美微信转账的款项,该部分款项共计17337.99元。上述款项的发生均源于小美的各项用途或向阿强索要,事后双方以借条形式确认为借款,故小美应予以偿还;阿强向小美微信转账“131.4”“1314”“52.1”“66.66”“88”等多笔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均系阿强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向小美的赠与,故对于阿强请求小美偿还该部分款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小美偿还阿强借款本金133483.9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向双方送达后,通过法官进一步释法析理,双方均息诉服判,小美与阿强私下协商后已按照判决金额履行了90%的款项。
法官说法:金钱往来应理智
情侣之间通过金钱往来表达爱意和祝福系人之常情,但应保持一定理智,不要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双方应留存交往期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凭证,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形式确认款项性质。一旦确认为借款,双方应共同签署借款手续,注明出借主体、借款主体、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明细等基本要素,以免日后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