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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地上文物看山西”金字招牌

2025-07-31 22:20:41山西日报

  7月1日起,《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山西文物保护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如何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条例》有哪些亮点?省人大常委会、省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山西是文物大省,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厚重。文物资源在壮大文化旅游、建设文化强省、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对标建成文化强省目标,我省文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张汉琦指出,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机构队伍依然薄弱,文物科技创新力量依然薄弱,创新体系尚未形成,文物保护管理利用体系有待完善。对此,要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补充性、实施性、探索性作用,总结我省文物保护的经验,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对制约文物事业发展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依法保障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省文物局副局长王振华介绍,《条例》充分结合山西文物资源禀赋、具体工作实践和社会发展需求,首次将“先调查再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前置规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殊保护机制、濒危重要低级别文物优先保护机制、地下文物保护责任人制度、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频次要求、低级别文物划定公布保护区划、文物数字化保护战略、文物价值挖掘研究和阐释利用等内容写入法规,以法治之力守护“地上文物看山西”的金字招牌,为有效破解“保护与发展”难题提供了山西方案。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阎默彧介绍,如何更好地保护文物,并让它们在现代社会焕发新的生机,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从提高保护水平、推进研究利用、支持社会参与、加强督察检查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和首要职责,是贯穿《条例》全文的主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动态管理机制,每五年对具有重大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遴选、定级;规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具有特殊价值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保护机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险情严重、具有重要价值的市保、县保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优先保护机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规定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的保护前置机制,保护传承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遗产。

  专章规定文物的研究与利用,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支持石质、木质、泥质等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文创产品开发等,以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当代价值和社会效益,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更好地“让文物活起来”提供法治助力。

  阎默彧介绍,《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了76条意见建议。可见,社会公众十分关注文物保护立法,文物保护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广泛凝聚动员全社会力量保护文物。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最大限度确保文物安全。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王振华表示,下一步,将聚焦新时代文物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深入推进文物保护法和《条例》全面有效实施,以法治力量进一步激发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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