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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环境监测报告造假

2025-09-18 12:00:32山西日报

  案情:

  某环境检测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主要办理各类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环境监测报告。李某、银某、张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样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2021年3月至2023年11月,该环境检测公司及李某、银某、张某为满足客户对环境检测数据的要求,增加公司业务量及利润,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监测报告》,存在伪造、篡改监测数据行为。经联合调查工作组抽调专家对2152份《监测报告》开展全面评查,认定其中172份《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应合同项目金额共计42万余元。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42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银某、张某身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环境检测中捏造、修改检测数据,故意提供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情节严重,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综合考虑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该环境检测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李某、银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禁止李某、银某、张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环境监测及相关职业;没收违法所得42万余元。

  分析:

  环境监测评价是专业严谨的评估论证,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是防范环境风险的法治保障,对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不仅危害生态环境,还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环境监测中介组织及其主要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定罪判刑+从业禁止”,严厉打击环境检测数据造假行为,向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和相关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向社会传递任何企图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起到强有力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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